初次向CNAS申请实验室认可流程
1.1 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
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
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1.2 正式 申请 和受理
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条),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人。
1.2.3 必要时,CNAS实验室认可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承担。
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
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 1 个月不回复的,将不
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 2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注:“回复”是指对相关问题的澄清、说明,或拟实施整改的措施或计划。
1.2.5 一般情况下,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
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
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1.3 文件 评审
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1.3.4 必要时,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
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1.4 组建评审组
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测/校准/鉴定专业
领域、实验室检测/校准/鉴定场所与检测/校准/鉴定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
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 可终止认可
过程,不予认可。
1.4.3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1.5 现场评审
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
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
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检测/校准/鉴定场所、
项目/参数、方法、标准/规范等的数量确定。
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a)首次会议;
1.4.3 需要时,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1.5 现场评审
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
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
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检测/校准/鉴定场所、
项目/参数、方法、标准/规范等的数量确定。
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
a)首次会议;
b)现场参观(需要时);
c)现场取证;
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
e)末次会议。
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
处。如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
CANS 有权终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实验室。
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实验室应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采取纠正
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实验室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
关费用。
1.5.6 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
秘书处。
1.6 认可评定
1.6.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
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1.6.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 秘书处应将
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实验室和评审组。
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
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
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 予以认可;
b) 部分认可;
c) 不予认可;
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1.6.4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1.6.5 当 CNAS 对实验室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
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
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
注:如果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多项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具备申请时所声明的
能力,则适用此条,不适用 c)条。
b)由于实验室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实验室,自作出认可决定之
日起,实验室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
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实验室,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
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注:此条仅适用于个别能力不予认可,如果是多项能力不予认可,则适用于 a)
条。
1.7 发证与公布
1.7.1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
效期6年。
1.7.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
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注:英文证书附件根据实验室自愿申请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