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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要求
    发布日期:2016-05-23      浏览次数:1281
    申请人应对 CNAS 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
    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
    文对照材料。
    6.2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3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
    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
    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4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注:内审和管理评审应在管理体系运行 6 个月以后进行。
    6.5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6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主要人
    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7 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 CNAS 相关要求。
    6.8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
    注 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 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
    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
    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 3: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
    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
    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 1 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
    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
    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6.9 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CNAS 具备开展认可的能力。
    6.10 CNAS 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6.11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2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
    b)申请人不能遵守 CNAS 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
    c)不能满足上述 6.1~6.11 条的要求;
    d)5.1.2.4 所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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