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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AS实验室认可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实验室认可申请书条件!!
    发布日期:2016-05-23      浏览次数:1335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
    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 CNAS 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 6.12a)
    和 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 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
    24 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
    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 6 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
    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
    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
    申请;
    e)由于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环境设施、设备、测量溯源性等不能满足 CNAS 要
    求,问题解决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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